5月3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對《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進行審。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舊電池、廢棄化學藥品、廢棄熒光燈管等危險廢物,今后將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擬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5月31日《北京日報》)
廢舊電池、廢棄化學藥品、廢棄熒光燈管等危險廢物,確實不應混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傳染性,會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比如廢舊電池,無論在大氣中還是深埋在地下,其重金屬成份都會隨滲液溢出,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日積月累還會嚴重危害人類健康。廢棄熒光燈管含有多種有害元素及物質,隨意丟棄會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據說些有害物質進入大氣,終將侵害人體的神經系統。
現在,北京擬規定,廢舊電池、廢棄化學藥品、廢棄熒光燈管等危險廢物,禁止混入生活垃圾,這當然是利利民的好事。問題是,老百姓對自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如何處置呢?像廢舊電池的危害,許多老百姓其實是知情的,些人家中積累了不少廢舊電池,卻找不到回收之處。比如筆者早就聽說許多大型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設置了廢舊電池回收箱,然而,真要去投遞廢舊電池,不僅找不到回收箱,人家還多次明確表示,他們并不回收廢舊電池,讓人徒喚奈何?!?
據說在有的地方,相關部門建議,市民家中如有廢舊電池等危險廢物,可以帶到就近的垃圾轉運站交給環衛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回收,也可集中交給在馬路上工作的環衛工人??蓡栴}是,這對老百姓來說方便嗎?老百姓即便送到了,人家愿意收集嗎?別是在馬路上工作的環衛工人,工作繁重的他們有收集危險廢物的義務嗎?而且,以往,垃圾轉運站工作人員在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垃圾時,都有過將老百姓本已分了類的垃圾又混在起貯存、運輸和處置的情形。
因此,對于危險廢物的處置,僅有“誰產生,誰負責”之類的規定是不行的,還得認真將生產者責任制落到實處,誰生產,誰負責回收。當然,老百姓也可能找不到危險廢物的生產者,或者交付生產者回收的成本較高,比如時間成本、交通成本,那么,“誰生產,誰回收”也可轉化為“誰銷售,誰回收”,不管是生產者還是銷售者,回收之責應該都是強制性的。相關部門對此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方便老百姓舉報不愿意回收的生產者、銷售者;同時建立處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