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制定了《進口廢鋼鐵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該規定為進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工作,促進冶金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
環境保護部12月22日發布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發〔2005〕39號)和《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發〔2009〕38號)等有關規定,環境保護部部制定了《進口廢鋼鐵環(0)(2)評論此篇文章其它評論發起話題相關資訊財訊論壇請輸入驗證碼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進步做好進口廢鋼鐵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環函〔2005〕158號)同時廢止。
《進口廢鋼鐵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規定,進口廢鋼鐵,是指列入《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鑄鐵廢碎料”、“其他合金鋼廢碎料”、“鍍錫鋼鐵廢碎料”、“機械加工中產生的鋼鐵廢料(機械加工指車、刨、銑、磨、鋸、銼、剪、沖加工)”、“未列明鋼鐵廢碎料”和“供再熔的碎料鋼鐵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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